山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带钢调期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大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山东大商中心”)带钢调期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带钢调期交易参与者、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特许服务商及其相关人员、山东大商中心工作人员等与带钢调期交易相关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规则。
山东大商中心与调期交易参与者、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特许服务商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山东大商中心与各方的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二章 交易术语
第三条 “订立”是指市场参与者通过山东大商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与交易对方签订电子合同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转让”是指合同持有者将签订的电子合同转让给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转让双方电子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时,由特许服务商进行调期结算。
第五条 “交收”是指市场参与者根据电子合同约定,办理标的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六条 “到期交收”是指市场参与者根据电子合同约定,在到期日卖出现货实物或者获得现货实物的过程。
第七条 “调期交收”是指市场参与者将未到期的电子合同,向特许服务商申请提前交收,在到期日之前卖出现货实物或者获得现货实物的过程。
第八条 “协议交收”是指市场参与者协商一致,达成现货购销意向,向山东大商中心申请,提前履行合同的过程。
第九条 “电子合同”是指市场参与者通过山东大商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协议。
第十条 “订金”是指市场参与者通过山东大商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合同,按山东大商中心规定的额度和进度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履约的保证。
第十一条 “调期服务费”是指特许服务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调期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 “特许服务商”是指经山东大商中心核准,为市场参与者的调期转让、调期交收、协议交收提供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十三条 “现货升贴水报价”是指特许服务商每个交易日公布的现货升贴水报价,市场参与者可根据该报价,向特许服务商提报调期交收意向价格。
第十四条 “结算价”是山东大商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有关规定对市场参与者订金、订货盈亏、交收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基准价格。
第十五条 “电子仓单”是指在山东大商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市场参与者用于交收等相关业务的商品存货凭证,按照类型不同,可分为仓库电子仓单和厂库电子仓单。
第三章 电子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六条 带钢调期交易的交易标的为钢材牌号Q195,
厚度2.5mm,宽度295mm、315mm、335mm、355mm、375mm、395mm和415mm,材质为普通碳素结构钢的带钢。电子合同主要条款如下表所示:
商品名称 | 带钢 |
交易代码 | DG-Q195-D28 |
报价单位 | 元/吨 |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 1元/吨 |
到期时间 | 订立日期起28天(遇法定节假日提前) |
交收日期 | 所有交易日 |
交收基准品 | 钢材牌号Q195,厚度2.5mm,宽度295mm、315mm、335mm、355mm、375mm、395mm和415mm,且为山东大商中心指定交收品牌 |
商品名称 | 带钢现货 |
交易代码 | DG-Q195-D1 |
报价单位 | 元/吨 |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 1元/吨 |
到期时间 | 合同订立当日到期 |
交收日期 | 所有交易日 |
交收基准品 | 钢材牌号Q195,厚度2.5mm,宽度295mm、315mm、335mm、355mm、375mm、395mm和415mm,且为山东大商中心指定交收品牌 |
第四章 交易资格
第十七条 市场参与主体签署入市协议,办理开户手续、获得交易账户后,方可通过山东大商中心交易系统参与带钢调期交易。有关市场参与主体的交易资格终止、账户注销等,应遵守山东大商中心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带钢调期交易存在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为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利益,市场参与者必须符合《山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市场参与主体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自然人市场参与者不允许参与DG-Q195-D1的交易。
第十九条 带钢调期交易实行实物交收,参与带钢商品卖交收的市场参与者,应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第五章 交易
第二十条 带钢调期交易的交易时间为周一到周五
9:00-11:30, 13:30-15:30,法定节假日及其他休息日除外。山东大商中心可根据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具体交易时间以最新的山东大商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订立。在账户有足额资金的前提下,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系统的“订立”指令,买入或者卖出商品,签订28天或1天到期的电子合同。订立指令发出后,系统自动冻结相应数量的订金。
第二十二条 转让。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系统的“转让”和“调期转让”指令,将合同让渡给其它市场参与方。成交后,系统全额释放冻结的订金,并划转转让盈亏。交易双方电子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时,由特许服务商进行调期结算,转让方需向特许服务商另行支付调期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市场参与者订立或转让电子合同时,需向山东大商中心支付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山东大商中心公告为准。山东大商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订立合同需支付订金。订金收取比例由山东大商中心制定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实施标准以山东大商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市场参与者调期转让时,系统自动扣减调期服务费。每日结算后,山东大商中心公布下一交易日调期服务费收取标准,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
第二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注册的电子仓单可按一定比例折抵订金。
第二十七条 盈亏计算公式(不含交易手续费):
转让盈亏=∑[(卖出转让价-买入订立价)*卖出转让量]+∑[(卖出订立价-买入转让价)*买入转让量];
调期转让盈亏=∑[(调期卖出转让价-买入订立价-调期服务费)*调期卖出转让量]+∑[(卖出订立价-调期买入转让价-调期服务费)*调期买入转让量];
订货盈亏=∑[(结算价-买入订立价)*买入持有量]+∑
[(卖出订立价-结算价)*卖出持有量]。
第二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山东大商中心的结算结果。
第七章 交收
第二十九条 市场参与者申请交收,买方需缴纳足额货款,卖方需注册足额电子仓单。
电子仓单注册办法参见《山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电子仓单管理办法》。
交收品质量标准参见《山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带钢调期交易交收细则》。
第三十条 到期交收。28天到期电子合同,自电子合同订立之日起的第18个自然日至电子合同到期日为电子合同交收期,进入交收期后订金比例不足20%的需补足。交收期起始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及其他休息日前提至最近一个交易日。交收期内的第1-2个交易日为到期交收预报期,拟进行到期交收的市场参与者需在到期交收预报期最后一日16:00前,按照山东大商中心公布的《到期交收预报表》及联系方式提交到期交收预报。1天到期电子合同,当天交易结束后直接进入交收环节,不进行交收预报。
28天到期电子合同的卖方市场参与者或卖方特许服务商应在电子合同到期日上午10点前完成电子仓单注册,买方市场参与者或买方特许服务商应在电子合同到期日上午10点前补足100%的货款。1天到期电子合同的卖方市场参与者应在成交当日完成电子仓单注册,买方市场参与者应在成交当日补足100%的货款。
合同到期后根据电子合同约定,办理标的商品所有权转移、货款划拨手续。
第三十一条 调期交收。市场参与者根据特许服务商每日公布的现货升贴水报价,提交意向交收价格和交收数量,申请将未到期的合同进行调期交收。特许服务商响应确认后,办理标的商品所有权转移、货款划拨、电子合同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议交收。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现货购销合同,向山东大商中心申请,山东大商中心根据协议协商结果,监督其商品交付及货款划转。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交收要求的,必须在电子合同进入交收期之前进行调期转让。不符合交收要求且未按山东大商中心规定进行调期转让的,山东大商中心有权对其电子合同进行强行转让。
第三十四条 货款结算。山东大商中心按照交收结算价划转85%货款至卖方账户;同时,将电子仓单划至买方账户。
第三十五条 发票开具。卖方应在货款划拨后30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大商中心在确认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划拨卖方剩余货款。
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经山东大商中心核准后,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带钢调期交易实行市场参与者订货限额制度,单一市场参与者的订货额度上限以及交收额度上限由山东大商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以山东大商中心公告为准。
第三十七条 带钢调期交易实行“单笔最大订货量”制度,每个市场参与者单笔最大订货量不超过1000吨。
第三十八条 带钢调期交易实行单边最大波幅制度,每日单边最大波幅不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商品结算价的±5%。山东大商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双向或单向调整单边最大波幅,或者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以稳定市场、维护交易秩序。
第三十九条 山东大商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订金比例,订金实际调整比例以山东大商中心公告为准。
第四十条 带钢调期交易实行强行转让制度。市场参与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订金,或订货量超过限额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或调整订货数量的,或市场参与者出现违反山东大商中心规则和政策,或市场出现重大风险。山东大商中心有权对市场参与者的订货合同做强行转让处理。
第四十一条 山东大商中心实行一致行动人制度。
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行为: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山东大商中心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的山东大商中心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交易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山东大商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大商中心对符合一致行动人行为的,将其持有的合同及调期交易量、调期交收量、到期交收量等进行合并计算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山东大商中心对交易进行监控。对干扰市场秩序、恶意操纵市场价格、互相串通采取一致行动等异常交易行为,山东大商中心有权采取提高订金、限制订立、强制转让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为防范和控制市场及市场参与者的资金风险,山东大商中心可调整已签订和(或)新订电子合同的订金标准;可根据某一商品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对单个或集体市场参与者提高电子合同的订金标准。
第四十四条 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山东大商中心有权实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电子合同采取限时限量自行转让、强制转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全部合同提前交收、停止或暂停商品的交易等非常措施,以确保电子交易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九章 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场参与者应对其通过山东大商中心签署的电子合同承担全面履行、诚信履行的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约是指市场参与者违反电子交易合同或山东大商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定,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市场参与者违约情形的认定及处理方式根据山东大商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定和买卖双方签署的电子合同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违约或违反山东大商中心有关规定的市场参与者,山东大商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冻结电子仓单、注销市场参与者账户以及山东大商中心认可的其他措施;涉及合同对手方的,山东大商中心有权没收其订金,保障合同对手方权益。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山东大商中心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山东大商中心按照双方的约定及山东大商中心交易规则进行调解。
山东大商中心对违约情形的认定及对纠纷的协调,是出于化解交易纠纷、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排除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市场参与者对山东大商中心的协调有异议时,发生纠纷的市场参与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山东大商中心通过官方网站www.rzbot.com或山东大商中心交易系统,公布有关文件、公告、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五十条 山东大商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最新价、单边最大波幅、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生产厂商或品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结算机构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山东大商中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信息,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山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大商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各方主体,除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山东大商中心制定的其他管理办法及其与山东大商中心所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